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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实践法律问题辨析

添加时间:2018年6月5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调剂余缺、发挥物使用价值的最佳形式。
  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如下:
  1、租赁是转让财产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使用与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通过租赁合同,出租人转让、承租人取得的均仅为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
  无论是定期租赁,还是不定期租赁,无论承租人事实上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间有多长,承租人均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转让的是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由于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的是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没有处分权,租赁物不可能成为承租人的财产。这一点又使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区别开来。
  同时,应当注意租赁合同的使用和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是连在-起的,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承租人对租赁物既可以使用,也可以收益。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负有一定的义务,又互相享有一定的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是一种双务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即租赁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出租人是以自己所有的或使用的物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则对自己使用、收益租赁物付出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
  作为一种双务、有偿合同,这是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存在的根本区别。借用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借用人对物也有使用、收益权,并于使用后将借用物返还出借人,但借用人不需要付出代价,无需向出借人支付报酬或租金,属于无偿使用。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调剂余缺、发挥物使用价值的最佳形式。
  3、租赁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成立无须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租赁物,因此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借用合同的成立须以出借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是实践性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特定的形式,履行特定的手续为要件,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形式自由选择,因此,租赁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见,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起决定作用。
  4、租赁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
  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但是物的使用价值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租赁期限过长,一方面会影响出租人行使权利和对物进行改良;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物的使用价值丧失而使承租人无法实现承租目的,还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就物的返还状态发生争议,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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