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石寅

0571-850716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释义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5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解释】本条是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约定签订确认书的情况。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联系电话:15024460529

全国服务热线

1502446052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