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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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31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1、劳动合同是否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是否需交与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才防算有效合同?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6点"……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因此,用人单位是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增况自行拟定合同文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因此,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必须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变更,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中工作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的,是否仍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四行或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一点明确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邮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会同,……"。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双方就则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而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履行。

3、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可否先签订做得到的条款,暂时未能做到的可否暂不签?对不愿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怎么办?

答:根据广州市劳动局等九个单位发的《关于在我市企业中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穗劳综字[1996]003号)第四条:"……集体合同作为协商的结果,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取决于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因此,各类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与协商的结果依法签定集体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因此,不能说不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就是违法。当然,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企业也不能因为这一条款的非强制性而借故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形式之一,在我国广泛实行是一种必然趋势。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签订集体合同。

4、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八年劳动合同,企业在没有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之前,能否强行另行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企业这样做是否属违约在先,应否负违约责任?如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职工可否要求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总前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因此,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

如果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5、企业与劳动者能否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尽管已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应给予企业赔偿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额,以补偿企业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有关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条款,但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企业与职工约定的有关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条款,必须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3条以及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

6、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如果单位不收取外地临时工的保证金,一旦他们不辞而别,如何保证合同的严肃性?用人单位如何能追回他们的违约金?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于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职工不辞而别,企业可以对该职工依法做出除名和解除合同的决定,并要求其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职工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拒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索赔。

7、为何广州市劳动局统一印发的《广州地区外地临时职工劳动合同》的劳动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一年?

答:因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8.患精神病的职工本人无行为能力,家属或监护人又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可否认定企业与该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家属、监护人等)代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对患精神病职工的处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0点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9、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企业是否与职工本人续签合同?

答:职工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如不需停工医疗的,企业可不续订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劳办函[1996]40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加发50%;对于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并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如职工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需要停工医疗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出院或不需停工治疗时上,最长延续至医疗期满时止。

10、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不愿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私自订立劳动条款与劳动者保持临时劳动关系,劳动者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用人单位先试用,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因此,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11、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劳部发[1996]355号文规定,企业应对该职工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该职工违约赔偿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部分由招用单位承担。

1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厂有位女职工在哺乳期三个月内而劳动合同期满,那么,用人单位可否以合同期满,而通知该女职工不用口厂上班呢?

答:根据劳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4点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期满,而通知该公职工不用回厂上班。

13、职工要求调动工作,但尚未在原单位办理调出手续,未到对方单位报到(其间仍在原单位上班),原单位是否应该按旷工除名,有没有法律根据?

答: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明确:"《企业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职工提出调动(或辞职解除合同),但还在正常上班,是不能当旷工处理的,更没有法律依据作除名处理。

14、没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所发出的除名令是否有效?

答:没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如果没有得到其主管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是不能对职工做出行政处分或处理的行为。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发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发经济补偿金;如果职工属企业的富余人员,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上述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16、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为一年三个月,如何计发其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0]481号)第五条,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第一条的规定,该职工工作年限为一年三个月,满一年应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个月部分为超过一年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也应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按此精神计算,该职工应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7、劳动合同期满,职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发生活补助费?

答: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综[1996]007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理定》(粤府[1995]22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属职工不与企业续签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按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发给。"

18、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给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

答:应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19、外来工、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

答:企业应该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规定发给外来工、农民工生活补助费。因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20、劳动合同期满如果一方不愿意续签,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

答:《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此,一方当事人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1、劳动合同终止离开用人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因退休终止合同要不要发生活补助费?

答: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批复》(粤劳薪函[1995]175号);"……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以前,对在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可不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因此,当劳动者因达到退休条件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发生活补助费。

22、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招工手续,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造成损失是否要给予补偿?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给予补偿。

23、对患病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医疗补偿,"患病员工"的含义和条件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二条已作出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l-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患病职工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职工,其条件原则上按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规定执行。

24、停薪留职的职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如何计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该职工无平均工资可计。

答: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若于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劳综[1996]007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属职工不与企业续签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按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发给。如生活补助费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难计发。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的,最高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计发。

停薪留职的职工如向单位时交了停薪留职管理费和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停薪留职的年限,计算标准可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5、在合资企业中职工合同期满后,企业不再与其续约的情况,劳动部的许多文件都说:"企业不必向职工作补偿。"为什么广州市劳动局却要企业向职工作补偿?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明确作出规定,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要支付生活补助费。劳动部及劳动部办公厅两份文件属部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广东省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劳动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已明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是政府规章,《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是劳动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前者高于后者。《劳动法》生效后,推行全员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应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26、劳动合同制职工如何流动?

答:劳动合同制职工流动,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凭《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于三十天内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录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手续。

2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什么手续?

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必须在三十天内为职工办理停缴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办理失业救济登记、开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交职工本人,并将该职工档案材料转到所辖劳动部门管理。

28、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后,其档案如何处理?

答: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后,其档案的处理应按照市劳动局、市档案局联合颁发的《转发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劳计字[1993]第008号)第4条"企业职工调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除名、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正式办理手续后的15天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其户口所在的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

29、处分一个职工是否有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不按法定程序处分职工和超过法定时间处分职工是否有效?

答: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处理不是行政处分。

企业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基本程序是: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包括职代会)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开除处分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决定。

处分职工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适当延长审批处分时间。

不按法定程序处分职工和超过法定时间处分职工是无效的。

30、晚婚假是否可安排与产假一起休?

答:职工属晚婚年龄的,经向单位申请,单位应给予三天婚假和十天晚婚假,晚婚假不宜安排与产假一起休。

31、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偶是否可看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其待遇如何?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以及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待遇按照广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和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劳福字[1997]3号)执行。

32、农民工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是否可享受产假?

答:《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时产假为90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三十天。该《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省的所有企业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因此,农村户口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的应给予产假和产假待遇。

33、因生产任务不平衡,造成职工完不成定额,支付职工工资时要不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答;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4、员工基本工资部分能否设立一个指导线,每年随指数的上涨而上涨,建议每年提供一个标。

答:关于工资指导线问题,劳动部于今年一月已颁发了《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文)明确了工资指导线送劳动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批准并颁布,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于工资指导线是引导企业合理增长工资的一种宏观调控措施,形式只能是具体的工资增长幅度或原则意见,而非是一个标准。目前,全国实施指导线有10个省市(地区),本省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已报省人民政府,省府意见:"暂缓办理"。本市拟于明年施行。

35、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否包括所有补贴和奖金?临时工加班有否加班工资?

答:最低工资的组成是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特殊工种津(补)贴;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方面的补贴(合住房、水电、交通等补贴)。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可见,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外,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均应给予相应时间的补作,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加班,则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6、离岗退养的条件及待遇标准是什么7与厂内退休有何区别?

答:富余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即离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内),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可以离岗退养。根据德劳险字[1994]011号规定:离岗退养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办法计发退养费,但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10%。①按本人退休费标准计发;②按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发;③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0%标准计发。

厂内退休实际是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仍是在职职工,退养费仍在工资范围支出;当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才给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37、《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是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人员?

答:街道办事处人员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适用该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街道办事处兴办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与"挂靠"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

38、原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到企业工作是否计算工龄?

答;事业单位职工在有关规定实施后经单位批准辞职到企业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39、合资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计发经济补偿时,原中方派出的职工在中方的工作年限整否也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答:此问题首先是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哪一方确立:

(一)职工的劳动关系若是仍然与中方企业保留。则可在劳动合同中办理变更岗位条款手续,明确该职工的岗位是派往某外资企业、中方企业与外资企业应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外资企业按期给中方支付劳务费,此劳务费应包括被派往外资企业工作的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费用。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职工若遇到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时,外资企业不能直接将职工辞退出社会,应将职工交回中方企业,由中方按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含外资企业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二)职工与中方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另与外商投资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职工与中方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由中方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再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招收手续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若遇到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时,则由外资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不需支付职工在中方企业的工作年限,仅仅支付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40、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外地临时工的概念有何不同?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于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1点,农民轮换工是指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的农民工。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1987]87号令)第二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外地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非单位所在市(或县)城镇户口,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

41、某企业女干部在合同期内需调整到工人岗位,是否要办理合同的变更?若变更了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鉴证?该职工以后是否按工人条件办理退休?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需调整该女干部的岗位,必须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变更与该女干部的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未被变更,企业不得调换劳动者岗位。

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协理鉴证手续。

若当事人双方同意变更原合同中岗位的内容,则变更后到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岗位的待遇,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点"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将转岗的情况报告保险机构。

42、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设年龄保护线,有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规定?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点"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根据广州市劳动局《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综字[1996]007号)第1点"除关闭、破产或属于解困转制和’抓大放小’企业(以下统称’转制企业’)中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外,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非严重违纪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与之续订劳动合同。"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第十二条规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富余固定职工,企业可按现行办法办理离岗退养。"广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第三条规定;"对离岗退养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采取如下其中办法给其计发离岗退养费:(1)按本人的退休费标准计发;(2)按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发;(3)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标准计发。离岗退养费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的10%。离岗退养费可随退休费调整而调整。"

43、职工个人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在三十天或以后,都没有办理有关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在第三十一天还算不算原单位职工?如果算的话,其第三十一天后的缺勤可否作旷工处理?只计超过十五天可否作除名处理?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33点,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44、按照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甲乙双方若有一方出现违约,如何处理?标准怎样?如招收转广州市户口的外地大学生服务年限末满,中途离开公司,罚则上如何体现?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于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的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收转广州市户口的外地大学生,如用人事部门指标招用,服务年限为五年;如用劳动部门指标招用,服务年限为八年,合同期内,户口迁人用人单位氛体户口,如果被招用者不履行或违反上述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后,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在办理户口迁移之前,用人单位可先办理其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45、某职工于1995年7月向企业申请辞职。企业在同年10月份已批准该职工的辞职申请,但一直未办手续,且企业在1995年12月转制时与该职工缴了三年越限的劳动合同;企业现在以该职工已申请辞职为由,不承认该职工同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该职工与企业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在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所签的劳动会同符合《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发规得基础上签订的,则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属《劳动法》第十八条的情形,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则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以该职工转制前已辞职为由而不承认该职工转制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和职工是无权确认的。

46、某合同制职工参军复员后,是否可转为固定工身份?流动时能否以固定工身份调动到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单位?若可转为固定工身份。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按《印发<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于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95号)的有关精神,原固定工身份职工参军复员后,可保留固定工身份,原合同制职工参军复员后,不能转为固定工身份。而保留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可以原身份调动到尚未实行合同制的单位。其有关手续按原调动手续程序办理。

47、某企业因征地招用当地农民为合同制职工,企业当时签订了长期合同,长期合同现在是否仍生效?如某一方要求解除或重新签订有期限合同可否?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违约金?

答;根据市劳动局穗劳服字[1991]第010号文:"谁征地谁安置原则,必须签订十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流动。"的规定,如属征地单位与原征地安置农民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国家、省、市没有新规定之前,都应遵循十五年的安置期限。

如征地安置单位中途与征地农民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单位应从十五年合同期扣除实际工作年限,将余下的安置补偿费退回劳动行政部门,退回的安置费全额拨给愿意接收安置征地农民的用工单位;如征地农民个人自动要求辞职的,安置补偿费参照上述办法由征地农民个人支付。

48、工资水平、工资收人、工资总额、标准工资、工资标准几个概念如何解释?

答: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在一定时期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通常用全部职工或者部分职工的工资表示,并由计划和法律加以确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资收人--指企业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总额,包括实物发放折算。

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亦称"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是工资总额或者职工工资收人的基本组成部分。支付给职工的这一部分工资,在一定时期内一般固定不变,是职工的基本收人。包括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和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某一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亦称"工资率"。国家、部门(或者行业、企业单位对职工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数额)。工资标准可以按月、按日或者按小时规定,分别叫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

49、因生产任务不平衡,造成职工不能完成定额,支付职工工资时要不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答: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生产任务不足,职工下岗待工时,应按规定支付最低生活费。

50、实行五天工作制后,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用降低计件单价的办法,是否可行?

答: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换形式,计时工资以合理的劳动定额为基础核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是指"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多数工人经过积极努力可以达到,部分工人可以超过,少数工人可以接近的水平"。按照这个原则去调整计时工资或什件工资单价均是企业的自主权。已经合理的计件工资单价,不因工时制度改变而调整。企业调整计件单价可依照这个原则处理。

51、员工在提出辞职期间内,还有公司的欠款未结清,可否先停发工资,待结算清楚后再发放工资?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三点意见:"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该员工有上述行为是不能辞职的。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二条:"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作法。"据此,用人单位在没有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只以欠款未结清的理由,是不能停发工资的。

52、企业无故克扣工资对吗?工资被克扣了怎么办?

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企业应按时足额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企业无故克扣工资。作为劳动者,应以《劳动法》为依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l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3、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公司给予留用察看处理,是否一定要停发工资,改发给生活费?

答;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按此规定执行。

54、军人复员回乡后到城镇当合同制工,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其工龄可把军龄与就业后合同制工工龄前后合并计算,军龄可视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55、企业职工年休假按什么文件规定执行?

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其年休假按照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仙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劳福字[1997]3号)的规定执行。

56、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发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外,是否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发给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外,如职工有生前在单位已确定供养关系的父母或子女,则应发给供养直系亲月一次性救济费。

57、职工何时休年休假可否由公司掌握?职工享受了产假、婚假、护理假、探亲假等其他休假后,可否再享受年休假?

答:年休假原则上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由企业统筹安排。职工如要自行安排休假,须经企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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