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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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提供不胜任的有效证明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案例
  小a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老板告诉要她走人,给小a的理由是他觉得我不适合干这个,然后说小a不懂得说话,和客户一起吃饭的时候不懂规矩。
  分析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至于证据,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于该岗位的职能和要求的描述,另一方面是对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的记录和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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