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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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条款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4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例示如下: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约定管辖权保护自己: 

    1、利用谈判优势,尽可能约定自已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各方谈判地位相当,而自己违约可能较小的争取约定原告住所地。
    3、条款由己方提供,可在条款中设置隐性合同履行地、交货地条款。
    4、对方信誉较差,违约可能较大的,防止约定由对方所在地管辖。当然,如果同在一地就无所谓了。
    5、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防止失权。

    以下约定管辖是无效的:

    超出上述范围约定管辖的无效。

    同时约定上述管辖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效。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违约方的对方诉讼解决。

    同时要避免以下约定方式:

    ——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此约定,实务与学说上均争议较多,尚无定论,还不如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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