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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添加时间:2016年9月9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下列民事诉讼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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