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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合同多长个心眼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4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购买手机时———
对格式合同多长个心眼
近日南京手机市场价格战不断,价格虽降了,但厂家的售后服务却不见“长进”,让消费者苦不堪言。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对格式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多长个心眼。
    5月22日,家住南京南湖路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上个月刚买的某品牌手机通话时常出现声音忽高忽低、或断线的情况。当李先生携带手机寻求售后服务时,却被告知没问题属正常现象。当李再次去理论时,该品牌手机维修中心却出示了李先生在购机时签过字的协议。此协议上面有一条规定:即技术、故障的判断权归该维修中心。对此李先生十分气愤,觉得被商家欺骗了。
    通话质量明显有问题商家却不承认,也不愿承担责任,这样的事情不仅仅发生在李先生一人身上。记者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类似的手机消费投诉很多。该消协有关人士介绍:由于消费者与经销商或维修中心签有一些含有格式条款的协议,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处于被动地位。手机用户面对各种手机质量问题提出退货或索赔时,却被经销商以遵照某些协议条款为名拒绝。一些经销商在协议里设定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将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推给消费者。如某手机经销商维修条款规定:手机质量问题的认定要由该公司自设的保修点检测才能认可。对此消费者在购机签协议时根本没有意识到,日后手机质量是否有问题,自己已没有发言权,而是由销售商说了算。
    对此江苏省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技术故障的判断权归该维修中心”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位置,却为销售商逃避维修、退货的责任创造了条件。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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