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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生效要具备什么条件 《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项下关于运杂费纠纷仲裁案

添加时间:2021年8月13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口头合同生效要具备什么条件

  许多人为了方便,就会用口头的形式来答应,口头合同也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那么,关于口头合同生效要具备什么条件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口头合同生效要具备什么条件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意思表示真实。


  二、不宜采用口头订立合同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现行《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三、口头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口头协议,出现争议口说无凭;


  2、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可能产生各种风险,常见的情形包括:


  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损失风险约定不明确,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货损风险;


  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货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支付货款;


  货款支付方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


  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缺乏约束力,打官司时损失无法计算,索要赔偿得不到支持;


  忽视管辖法院,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签字、签章效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口头合同生效要具备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项下关于运杂费纠纷仲裁案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日签订《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协议中与本案有关的条款约定: ;……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下列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报关/转关国内转运业务。 ……

二、代理方式为铁路自天津至张掖站,交至甲方验收为准。

三、甲方应在船抵港口7天前将下列报关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 1、提单及其他海运单据; 2、商业发票; 3、装箱单; 4、进口贸易合同; 5、进口免税表/机电证; 6、海关临时或特殊要求的其他文件; 7、代理报关/检委托书; 8、代理协议。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报关单据且单、单、和单、货一致,因单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在委托乙方代办报关、报验、保险时,要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并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五、货物抵港后,乙方应及时与口岸联系交接配车、发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转仓、延误、增加额外费用,并将发运情况通报甲方。乙方必须在货到港后7天内将所有手续办妥,将货发运至目的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六、乙方可为甲方代办保险,费率按保险公司的公布费率投保一切险,在出险时,乙方应提供说明材料协助甲方办理索赔事宜。

七、甲方须在船抵港前将代运预算费用按50%预付入乙方帐户,余款待货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7天内经验收全部合格后,凭乙方提供的发票一次性结清。

八、甲方同意向乙方按商业发票金额的1.3‰支付代理费。

九、由于甲方未及时付清50%预付款造成货物运输延迟而产生的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不属于代理人代理费用范围的海关检验费、熏蒸消毒费、滞箱费、返空费、监管手续费、港口杂费、转栈堆存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一切所产生的费用向甲方实报实销。

十一、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如不能,应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02年5月12日,涉案货物抵达天津港。因被申请人无进出口经营权,由被申请人委托另一家公司作为外贸代理。相关的文件该公司直至2002年5月20日才交至天津。由于文件晚到,申请人发送的日期也相应延后,申请人在2002年5月23日将全部手续办妥,发送完毕。

2002年5月23日,申请人办理完转关及转运手续,将涉案货物发往被申请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02年5月15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70,000元,于2002年5月17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0元,于2002年5月20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0,000元,被申请人支付50%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02年6月5日,申请人将涉案货物运至被申请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2002年6月7日,申请人联系海关、商检等部门并协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涉案货物进行了验收,被申请人无任何异议。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货物交付被申请人。 2002年9月25日,申请人将全部费用的收费清单交给被申请人,费用总额为人民币759,522.36元。其中除按照协议约定应由申请人收取的代理费30,212元外,其他费用均是在货物交接、报关/转关、转运过程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代垫的费用。

2002年10月14日,申请人将相关代垫费用及代理费的发票交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签收。被申请人在货物到达张掖之前按照《协议》约定分三次共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50万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代垫费用259,522.36元。

2004年6月8日,经申请人的催告,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3万元,尚欠申请人运杂费人民币229,522.36元。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3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协议》下为其代垫的费用。对于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定案时应做出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该《协议》必须要遵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此合同性质,申请人应当履行货代的义务,而不应当将属于申请人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特有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擅自转由他人经营。合同并未约定业务由天津港开始操作就由天津的货代企业代理,所以申请人不能亲自完成进口货物代理运输业务属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另外,申请人未诚实、全面、亲自完成委托事物;货物报关文件被申请人早已在船抵港前转交申请人,申请人违反协议已违约;《协议》约定了货物到达7天内验收并提供票据;被申请人认为货到前预付的人民币50万元及补付的3万元即足以支付所有费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某些票据不真实、不合法,不予认可。申请人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经过双方的平等协商达成的货运代理合同,因此,申请人仅需妥善履行作为货代的义务即可,不需要亦不可能要求申请人办理整个业务中的全部具体业务操作,否则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应为物流合同,应收取运输费用,而不应收取垫付费用。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申请人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在办理货物的报关等手续时,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在先,方才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办妥一切手续。涉案货物于2002年5月12日抵达天津新港,申请人于2002年5月20日方才收到全套办理报关所必须的单证文件,申请人在3日内就将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将货物于2002年5月23日发出,申请人完全履行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申请人应在涉案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7天内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的票据,《协议》第七条中7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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