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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

添加时间:2021年7月29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俗话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对于我们阿狸说并不是说有的吵架都不会化解。合同的纠纷的解决也是一样,法院对于和的纠纷并不会应为调解不成而对于这些案件置之不理,应为法律是不会叫醒那些在权利的行使上装睡的人的。那么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及其相关问题。




  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预防合同纠纷

  具体说合同纠纷的预防,进行合同纠纷的预防,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是规范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当事人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对某一具体合同或合同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规范。如《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知识产权法对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等,当事人也应予以了解。


  《合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合同的含义,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中止履行、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变更和转上的条件与程序,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条件等,违约,合同的具体种类等,当事人了解了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详细,合法地订立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的漏洞或无效而引起合同纠纷。


  2、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


  订立合同之前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纠纷和违约纠纷。调查了解资信状况主要指查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誉程度等。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则合同订立后履约就可能得到保证;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甚至濒临破产境地,自然欠缺或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与这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合同订立后也会产生纠纷。


  当事人在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的同时,还应了解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即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一般来说,公民本人,法人的法走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均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其他人员代表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时,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尤其是在通过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场合,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签订后,由于合同形式要件不具备而可能引起合同无效纠纷。


  3、精心准备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法律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充分自由,当事人应详细约定,尤其是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条款。此外、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也应详细规定。


  三、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


  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应按照我国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及其相关问题,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诉讼时效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

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


  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民事案件时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我国民诉法规定第三人诉讼案件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案件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案件两类。因而,在对第三人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应注意区别适用。  1对第一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完全依照一审普通诉讼案件的调解规定进行,只不过在主持调解中,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分别进行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对调解协议的意见、送达签收调解书等。但如果该第三人系直接加入到第二审或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由于此时所作出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第三人会因此而失去法定的上诉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能达成协议的,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他可能要享有某种实体权利,也可能要承担某种实体义务。但《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此时,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当法院依职权或依被告的申请通知第三人为支持被告一方参加诉松,其目的在于确定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时,就应当依法使三人从参加诉讼时起就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使该第三人有权进行调解,而且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对第三人不利的调解协议未经第三人同意的,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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