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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 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5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瑕疵担保责任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

  买卖,是我们在生活中谁也离不开的,无论是商人还是普通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富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那么,瑕疵担保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呢,接下来会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一、瑕疵担保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

  1、标的物须有瑕疵

  此为物的瑕疵担保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


  二、瑕疵担保什么意思

  所谓暇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三、瑕疵担保的分类

  瑕疵担保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两种。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瑕疵担保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综上,在各种买卖中无论卖家还是买家都负有一定的法律。更多了解相关的法律对我们会有很大的益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

  在担保合同中有时候需要涉及到连带保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的权益,所以设定连带保证。那么,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

  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说,立法承认保证期间存在中断的情况,而具体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司法上,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认为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断的规定,否则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期间虽不属于除斥期间,但有与除斥期间相同的;除权;的效果。除权是不发生中断问题的,所以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


  第二,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如果认为保证期间有;发生;中断的情形,则在诉讼时效之外又产生了一种与诉讼时效相同的并可以随时中断的期间。两者易混淆,实践中不好把握。


  第三,连带保证中,如果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因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可使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浪费资源。


  第四,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与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的规定并不矛盾。所谓;适用;恰恰说明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将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中断技术引入保证期间或者说将中断规则借用保证期间制度。;发生;是根本的、自身的;;适用;是特殊的、外在的。


  担保法所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并非指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只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未明确只起诉债务人,而排除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被起诉的情形。


  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不符合中断基本特征: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保证人。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就不会发生保证期间的中断。第三,债权人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顾及其权利的行使,但并不妨碍其诉权的行使。


  二、保证期间有哪些特征

  从上述对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保证期间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首先是约定期间。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


  2.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是催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


  3.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有可能承担保证的期间,而不是必然要承担保证的期间;并且,即使保证期间已结束,也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绝对地免除了保证。


  三、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连带保证期间如果出现中断的情形需要及时告知对方做出调整。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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