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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卡存款存出错 银行拒还怎么办?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1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卡存款存出错 银行拒还怎么办?

说到理财,大多数人都会把钱存进银行,认为这是最保险的方式。不过,有时让人着急的是在银行存款时出现差错,银行可就没有怎么好说话了。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储户们的合理正当要求。

  咨询:无卡存款存错了。和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之后,银行说是因为自己的操作失误,与银行没有关系 。但是,钱存错了就存错了。没有办法了吗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 杨毅澜律师回复 :您好!您需要留好您当时汇款的回单,然后跟该行进行说明情况,而后等待银行的结果。如果客户不愿意归还会比较麻烦,需要您持银行开立的单据去公安机关报案,让其协助处理。如果您该笔汇款是被信息诈骗的,可能追不回来的。

  另外,你可以起诉银行对方不当得利返还。建议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尽快冻结该账户,然后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不当得利相关知识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合同是指两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合同,那么在合伙合同中合伙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呢合伙人的权利主主要有财产权、经营决定权、经营执行权、经营监督权、盈余分配权。下面带您详细了解。

  一、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权利

  1、财产权

  即包括对出资财产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权及对经营积累财产的共有权。

  2、经营决定权

  即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这主要表现在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后方可作出决定。

  3、经营执行权

  从权利的角度看,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的合伙事务是每一个合伙人的权利,行使执行权可以是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或单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亦可由合伙合同直接规定,无论是合伙负责人还是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效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4、经营监督权

  合伙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每一个合伙人的利益,且并非全部合伙事务都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并执行,因此,便发生一般合伙人对执行业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检查权问题。一般合伙人有权检查合伙经营执行的情况,财产管理的情况以及收看帐目,业务执行人应接受监督和检查。监督权是合伙人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对合伙经营活动的政党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5、盈余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个人合伙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须对盈余分配方式作出规定。

  对于各合伙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其他合伙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所导致的双重

  1、从违反义务造成损害的后果来看,有关损害通常并非直接指向特定合伙人,而是造成合伙组织体事业经营上的损害。

  《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该条规定了竞业禁止义务。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企业的成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从事任何与本合伙企业竞争性业务的行为都会损害合伙的利益。因此,合伙人违反此种义务也应当对合伙承担相应的。《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负有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特别是在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同时,又为自己从事交易,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22]。

  2、违反合伙协议的方式与通常的违约方式不同。

  由于合伙协议具有组织规则的属性,合伙人一方面是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是合伙组织体的成员,从违反义务造成损害的后果来看,有关损害通常并非直接指向特定合伙人,而是指向合伙组织体或合伙经营。因此,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违约的合伙人的行为可能不仅会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还可能对合伙组织体造成损害。其他合伙人和合伙组织体都有权请求违约的合伙人承担违约。

  通常违约的合伙人应进行损害赔偿,或者实际履行合伙义务,或依法承担强制退伙等。作为违约形式的违约金规范较少适用。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常常要采取强制退伙的方式。所谓强制退伙,也被称为除名退伙,是指因某一合伙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或发生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而被强制性地剥夺合伙人资格。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强制退伙的原因主要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因为强制退伙将直接导致合伙人资格的丧失,因此,为了充分尊重被退伙人的利益,法律在程序上也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这种的特殊性,就是由合伙协议具有规范合伙人与合伙组织体之间关系的团体属性所决定的。

  3、合伙协议的解除应适用特殊规则。

  如前所述,合伙协议具有组织法的属性,合伙人一方面是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是合伙这一社团的成员,因此,即便其中一个合伙人违约甚至根本违约,并不当然导致合伙协议的解除,在合伙人的数量超过两个人的情形下,也并不导致合伙的解散或终止,而只是导致合伙组织体依据强制退伙规则对该违约的合伙人进行除名。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在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该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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