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石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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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3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在一家单位不想干了,或者被公司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劳动者要注意忽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要终止了未提前通知等等,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忽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


  在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存在例外情形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建议:劳动合同期满如出现例外情况,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


  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会引发双倍工资的赔偿;


  2、期满一段时间后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要从入职时起算;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虽然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只需要从2008年起算。


  建议:


  1、建立相关制度,在合同到期前征求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决定是否续签并完成相关的协商和签订工作,以免合同到期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不配合续签,而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


  2、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终止未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 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前通知终止的义务,但某些地方性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47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建议:虽然即使没有提前通知,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HR应注意地方性规定是否对;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多长时间作出终止或续签的决定并通知劳动者;给予明确规定,并参照当地规定执行,避免在期限届满前一两天才通知劳动者,造成劳动者缺乏准备,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用人单位以原条件或更优厚的条件留用劳动者而劳动者拒绝,但用人单位未留存相关证据


  如用人单位愿以原条件或更优厚的条件留用劳动者,但是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发出《续签通知书》让劳动者签收,并在续签通知书上标明劳动者的意见;或可以制作谈话笔录,表明单位有意在原条件或更优厚条件下录用劳动者,而劳动者拒绝,让劳动者在该笔录上签字。


  未与具备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忽视了与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以双倍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建议:


  1、在劳动合同的续订准备工作中考虑续签的次数和劳动者的司龄;


  2、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随时监控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避免支付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决定是否续签的选择权,劳动者提出续签的必须续签,劳动者自愿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留存书面文字。


  续签合同时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该约定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在《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流程》中明确控制。







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表述意思表达了要约的意愿,包含了受要约拘束的意思,在具体内容中也标明了明确的标的物和数量。虽然没有约定价格条款和交货时间,但仍可根据合理的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其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可以认定该传真件系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要约。




  2014年8月20日,被告A进出口公司业务员杨某发传真给原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传真内容如下:B公司金总:我司计划向贵司订购:黄桃罐头S级5×20FT,M级3×20FT,L级1×20FT,请按此计划安排生产,注意质量!杨某。


  因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并一直以传真的方式订购货物,故原告收到传真后,立刻多方收购原料,精心安排生产,及时完成了9个货柜的不同等级的黄桃罐头,并多次通知被告提货并要求其支付货款,却遭被告拒绝。由于黄桃系季节性比较强的水果产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14年10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2014年8月20日传真件上订货人的签名是杨某,并未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且杨某于2014年6月10日已经离开公司,其无权代表A进出口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被告更不构成违约,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因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订货方式都是传真订货,且被告并未通知原告杨某已经离开A进出口公司,因此原告是有理由相信杨某是有代理权限的。


  二、该传真件系被告向原告这一特定人发出的,其表述意思表达了要约的意愿,包含了受要约拘束的意思,在具体内容中也标明了明确的标的物和数量。虽然没有约定价格条款和交货时间,但仍可根据合理的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其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可以认定该传真件系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要约。


  三、原告收到要约后,虽按要约要求及时完成了九个货柜黄桃罐头的加工任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将承诺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由于承诺未生效,故合同并未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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