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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违约金约定不明该如何赔偿 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有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4月19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违约金约定不明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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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在工作中是经常遇到了,这是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但是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当其中一方出现违约时,合同中却没有明确写明违约金,这是该怎么办。下面就合同中违约金约定不明该如何赔偿这个问题给大家分析一下,并为大家阐述下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一、 合同中违约金约定不明该如何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即为违约损失,违约金数额一般以给损失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同时损失方负有举证义务,以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以及因对方违约给自己所带来的实际损失数额。

二、 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 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2、 合同形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3、 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违约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4、 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尽协助、通知义务;

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

6、 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7、 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8、 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以上就是对违约时合同中违约金约定不明该如何赔偿问题的分析,并阐述了在签订合同时该注意那些事项,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助到大家。但是在一些重大的合同签订时最好有相关的专业律师在旁陪伴,可以提出建议和审核合同内容,以确保万无一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许昌律师。

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有什么?

票据质押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经常用于物权质押,通俗点讲,就是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那么,大家知道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吗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起跟着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是票据质押合同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我国担保法和票据法以及实务中,有通过质押合同和背书质押两种方式进行的票据质押。本文将讨论在不同的票据质押的方式下票据质押的效力。

二、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

出质人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不同于转让票据权利,出质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因此,出质人依然享有处分入质的票据权利。但为了质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出质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

权利质权中,出质人对入质权利的处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通过法律行为消灭入质的权利,如债权的免除;

转让入质的权利,如债权的转让、股权的转让;

变更入质的权利,如债权内容的变更。在票据质押中,首先,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权利随票据,只要质权人持有票据,出质人就不能依法律行为消灭质权。其次,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变更只能通过更改票据上的文字来实现,质权人虽然现实地持有票据但却不具备更改权,有更改权的票据债务人却未持有票据,因此,没有出质人同意,也不可能变更票据权利。再次,由于质权人持有票据,未获其同意,票据质押的出质人不可能对票据权利进行处分。而以股权、知识产权供作质押的,则完全具有不经质权人同意而径直处分入质权利的可能性。出质人的处分权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对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的出质人的处分权作出限制,而没有相应条文对票据质押出质人作出限制,是无可非议的。

质权人的权利

有价证券的质权人的权利一般包括:留置有价证券的权利、孳息收取权、转质权、权利保全权、证券质权的实行权。由于票据权利的内容就是到期由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记载的金额,并不存在类似一般民事债权的利息、股票持有人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孳息。所以,笔者仅探讨质权人的转质权和权利保全权。

各国民法一般均规定转质权,无论是动产质权人还是权利质权人都可以依法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转质权包括承诺转质和转质。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转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仅对动产质权承认了承诺转质,而对权利质尤其是有价证券质权人的转质权则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应该承认质权人的转质权,因为:

质权设定后,票据从出质人转移至质权人,如果不允许质权人转质,无疑使入质的票据权利无法再流转,必然阻碍效率的实现;

转质的效果是转质权人取得了较质权人对入质的权利更优先的支配力,实际上等于限制了质权人的权利,对出质人的利益并无大的影响,更何况立法在规定转质权的同时都规定了质权人对质物因转质发生损害的赔偿,所以,转质并不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承诺转质,因获得了出质人的同意更应该被承认。

质权人的权利保全权和出质人保全出质权利的义务,都是为了保障入质权利的价值,防止因入质权利价值的减少而危及质权人的权利。在票据质押中,质权人的权利保全权,主要是在发生期前追索时,质权人能否行使期前追索权。

由于通过质押合同设立的质押,质权人只能通过质押合同以及主债权到期未获实现的事实证明自己的权利,其并不是通过背书连续能够在形式上证明自己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人。故在质权实现的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质权人并不当然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也就不能行使追索权。这时候,为保全入质的权利,只能请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请求出质人行使期前追索权,并将出质人获得的追索金额提存或者用来提前清偿。当然,在质权实现的条件具备而票据仍未到期时,因为质权人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综上所述,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出质人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质权人的权利。但为了质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出质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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