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石寅

0571-850716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预付款后合同终止账务处理 提存的法律性质是怎样?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1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预付款后合同终止账务处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法律问题往往和会计知识联系在一起,以促进企业的合规运营。下面就由为您一一介绍预付账款的定义、预付款后合同终止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流程等法律内容,希望能对您提供帮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预付账款的定义

  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供货企业的货款,如预付的材料、商品采购货款、必须预先发放的在以后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


  对购货企业来说,预付账款是一项流动资产。企业在预付货款时,应记入;预付账款;科目的借方,等到以后收到预购的材料或商品时,贷记该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则贷记该科目。


  二、预付款后合同终止账务处理

  在预付货款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预付账款业务。企业在预付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收到采购的商品后再予冲销。但是,在这种处理方法下,;应付账款;的某些明细账户可能会出现借方余额。在期末,应付账款明细账的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作资产项目,而各明细账的贷方余额才列为负债。


  预付账款业务较多的企业,需要为每一个客户设置明细账,列明预付日期、采购商品的规格及数量、预付金额、到货日期及注销日期等。


  企业的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预付账款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经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三、账务处理流程

  企业应设置;预付账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预付账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有关;预付款后合同终止账务处理;的法律内容,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账目应当清楚明了,充分展示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同时法律也能规范这一流程的运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提存的法律性质是怎样?

  核心内容:提存是一种法律救济,提存机关是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不是提存人和提存机关意思自治的结果。提存保管合同有法定最长期限。提存利用国家公信力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您一一介绍。


  法律性质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提存为公法上关系,至少为特殊的公法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公法上之关系说。此说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2、国家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关系说。这两类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第二种认为提存为民事合同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三类:1、寄托契约关系说。2、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关系说。


  3、提存为私法上的寄托契约,并有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性质。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 :


  1、提存是出于对债务人因债权人迟延受领给付而不能解脱债务的一项法律救济,是提存机关对提存人提存行为的认可。


  这种认可显然是公法性质的。提存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和提存机关。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就可将标的物寄存在提存机关,从而在法律上就可以产生清偿债务的后果,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说,提存无疑是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但是,提存并非仅是债务人单方面的行为,债务人必须到提存机关申请提存,经提存机关审查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提存实际上是提存部门依法定原因对债务人受债务的不合理拘束之救济,是国家以非诉讼方式干预民事活动、调整民事关系的具体体现。


  2、提存机关为国家所设,其参与提存的行为系履行公法义务。








联系电话:15024460529

全国服务热线

1502446052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