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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不同 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6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不同

  日常生活中需要用到合同的地方很多,买房签合同,买车要签合同,找到新工作也要签合同。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格式合同的定义是什么样的要式合同的定义是什么样的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不同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什么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不同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


  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形式不同,要式合同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格式合同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内容不同,要式合同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格式合同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当我们的生活当中发生了误解之后,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都谁是赔礼道歉或者是赔偿损失从而达到消除重大误解的影响的作用。但是子啊民法当中的重大误解一般就是发生在民法效力上的相关问题存在重大的误解且造成重大损失。那么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问题。




  一、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重大过失怎么认定

  1、雇员是否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由雇员违反职业要求的行为所引起。


  2、雇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一些危险性的工作,国家或行业都会对这些工作的操作规程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雇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3、雇员是否存在不听劝阻和提醒的情形。在某些危险场合,雇主或其他在场人员已对雇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劝阻,或对雇员进行了必要的提醒,雇员不听劝阻而最终发生伤害事故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三、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及其相关问题,《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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