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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书面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4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单位书面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拟定形式有多种,书面合同也是拟定合同的最常见的一种方式。而书面合同能否具有法律效力是需要法律的判定的,特定的法律规定了书面合同的有效条件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单位书面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书面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指当事人是否应当接受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约束。


  2、合同解除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何;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1、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约定解除的两种情况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的程序

  1、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执行的一种法律后果。


  2、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3、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4、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


  5、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单方解除合同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6、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签订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新合同。


  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1、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2、合同终止: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3、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二者的适用的范围不同


  二者的发生条件不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口头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全部内容。书面合同可以说是大众普遍认知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了,因此合同的内容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一般在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对于格式合同的应用还是相对于来说比较依赖的。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都只是对于法律条款或者是合同的要式内容比较的陌生,所以能够有一些比较好的格式合同对于这些人来说相对的还是比较好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及其相关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合同法》 ; ;该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对于违反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否则无效。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


  《海商法》 ; ;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的条款无效。 《保险法》 ; ;该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三、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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