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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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与欠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债权文书的公证与执行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8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借据与欠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借据与欠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借据代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借出了款项,双方达成了要约和承诺,由借款人收到款项并出具借据,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可以凭借据随时主张权利,但要给义务人一定的还款准备时间;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时,其诉讼时效则从拒绝之日开始起算。   欠据则不是一种合同关系。所谓“欠”,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债务人出具欠据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债权人款项,因为存在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拒绝给付的情况,双方才达成的合意和妥协,从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同意和接受债务人出具欠据,可以说是债权人的下下之策和无奈之举。此时,债权人应该意识到其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为欠据毕竟不是现金,即便是注明了还款日期的欠据,也说不准届时一定就能兑现。欠款本来是债务人应该给付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债务人不给付或不能及时给付债权人后,债务人才向债权人出具欠据,对此,无论从逻辑上或情理上讲,均可认定债权人的权利已经遭致了侵害。因此,由其引发的债权请求权,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书写欠据之日开始起算。由此可以推定,对于注明了还款日期的欠据,债权人也可以在还欠款之日到来之前向法院主张权利,而不必等到还欠款日期到来之时或之后。最高法院于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3号《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要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其规定的本意亦正在于此。





债权文书的公证与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


1.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 各种借据、欠单;


4. 还款协议;


5. 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在办理上述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文书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如果上述债权文书未经公证,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应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已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文书。


公证机关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


3.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凭原公证书,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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