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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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请求继续履行 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8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请求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形式。那么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我们该怎么请求其继续履行哪些条件下才可以继续履行让的为您详细介绍。

  在我国合同法中,继续履行的方式因债务的具体内容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其通常适用的对象是交付金钱、财物、票证、房屋土地等。怎么请求继续履行的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怎么请求继续履行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因此,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权利人才可请求继续履行,至于怎么请求,就应当由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提出,若债务人能够继续履行而拒绝履行的话,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请求继续履行的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XX 女 汉族 19X年X月X日生 北京XXX生物科技发展以公司

  住址:朝阳区磨房北里X楼XX居室

  委托代理人:李振军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21179765

  被告: 胡XX 男 1979年X月X日生 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经理 电话:139XXXX

  住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X楼15X室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1260元人民币;

  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私有房产一套。合同约定:房产位于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5号楼X栋XX室;建筑面积70.70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400000元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无抵押;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4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并由北京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协议约定:由原告在2008年1月份自行支付给被告部分房款152000元用于被告办理房地产提前还贷、解抵押手续,被告于当月提前还贷、解抵押;被告在解抵押完毕后,需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房产转移所需材料交给丙方用于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剩余部分房款30000元由原告于房产转移登记当天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并将剩余30000元房款于2008年3月14日提前给付被告,截止至2008年3月14日原告共计给付被告房价款240000人民币。

  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于2008年1月份办理解抵押手续,被告于2008年3月14日在原告及见证方的要求并陪同下才办理了房产解抵押手续。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办理完解抵押手续后,立即将房产证等证件原件转移给原告方用于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但被告当日并没有将房产证等证件交与原告及见证方,没有配合原告履行过户手续,这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过户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于XX

  20XX年XX月XX日

  的为您介绍的有关怎么请求继续履行的内容了,实际中若您起诉到法院请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话,一定要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写清楚,做到有理有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有哪些?

合同的签订是为了约束合同释放对约定的事项有效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当事人失去了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出现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 当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做呢合同履行不能的有哪些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二、合同履行不能的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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