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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8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的内容,由此可知,我国劳动法对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向条件,满足条件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核心提示: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承揽合同的特征:

  1、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雇佣合同的特征:

  1、雇佣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2、雇佣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3、须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若劳务供给仅为其他约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供给基于法律或亲属关系而提供的劳务不能成立雇佣合同。

  雇佣和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即;雇佣契约;。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特点是一方提供劳动力供对方支配,与一方独立完成对方所委托工作的承揽合同和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劳务的劳务合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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