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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委托合同不终止有什么特殊情形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8日 来源: 杭州离婚诉讼律师   http://www.020zmhtls.cn/

  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劳务公司在现代社会与劳动者一般在约定劳务聘用的时候就会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内是属于有效的,但是也会有合同终止的那一天。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三、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全部内容。劳动合同的最大作用还是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委托合同不终止有什么特殊情形

  核心内容:委托合同不终止有什么特殊情形当事人另有约定和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因为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受托人利益的,所以委托合同不宜终止。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委托合同不终止的特殊情形


  作出上述规定是对当事人任意终止权的限制,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委托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也是要维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但是,委托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对于终止合同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法作了补救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终止,但当事人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在此,对这两种例外情况也应作具体分析:


  1、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既然委托合同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存在基础,那么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只要有一方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该种信任关系也就不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失去存在的基础,自然应当终止但如当事人另有约定,并且该约定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则委托合同不终止:当事人约定,在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该委托事务仍应由受托人继续完成;当事人约定,该委托事务可以转委托,在受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该委托事务由次受托人继续完成。


  2、关于;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委托的后果,可能会出现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于此情况下,各国立法几乎都规定,行使任意终止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有不可归责的事由除外。我国《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作出上述规定是对当事人任意终止权的限制,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委托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也是要维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但是,委托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对于终止合同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法作了补救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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