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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寅,杭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保障财产权益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条款有哪些,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条款
1、保险主体。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
3、免责条款。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4、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5、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终止。
6、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被保险人违反第、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7、理赔。
、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财产保全裁定书。
8、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优点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通过与被保险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合同,以保险合同为担保物,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或先行赔付,对案件审理和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较好保护。
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相关知识,相信您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一、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审批由谁进行
由法院审批,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
民诉法没有诉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而应解除诉前保全或由审判合议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笔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赋予诉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只是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保全。
以上就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在夫妻离婚的诉前财产保全时,可以有效的孩子一方私自转移财产的情况,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审查和认定。